我国法律体系
法律位阶
-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新法和旧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一层(效力最高):宪法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任何法律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新中国历史上一共有过四部宪法,分别是: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数字代表宪法颁布年份)。其中82宪法为我国的现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1个序言+4个章节。这4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调整的对象主体是一国的全体公民与国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
由全国人民制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人民制宪,人大修宪)
第二层:基本法律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基本法律,是指由专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注意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截止2021年,我国法律体系中共包含34个基本法律。
第三层:普通法律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普通法律和基本法律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和基本法律都统称为法律(狭义),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一般不会发生相抵触的情况,故而也可以将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视为同一位阶,具有同一效力。
第四层:行政法规
代表:《不动产登记登记暂行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行政法规的制定基础为宪法和法律,制定主体为国务院。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具体来说,
-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五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代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代表(部门规章):《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前提是不能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大多都与经济相关。例如说,《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在处于同一位阶。《立法法》对于两者发生相抵触、相矛盾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相应规定。
第六层:地方政府规章
代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如果是人大及常委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
第七层:规范性文件
任何行政机关主体均可制订,上至国务院,下到乡镇政府均可发布,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属于政府机关(一般是市县级政府)制定的文件。目前法律上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学界目前存在不同见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是公民权利是根本保障;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只有全国人大有修宪权。代表:《立法法》、《选举法》、《国旗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民商法: 它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代表:《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代表《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经济法: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代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代表: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代表:《刑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保证前面六个部门实体法实施的,我们叫做程序类法律,也就是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类法律。比如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有调解、仲裁等。代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声明:由于本人不是学法律的,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学法守法,做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