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USCI)简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USCI)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分身识别码。这个代码用于在中国的法律、财务和公共记录中识别企业和组织。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四个大字右下方由原来的 15 位工商注册码变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 18 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组成:
-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由国家统计局赋予
- 机构类别代码(1位),由国家统计局赋予;
-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也是由国家统计局赋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 主体标识码(9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GB11714赋予;
- 校验码(1位)五个部分组成,由公安部门按 ISO7064:MOD11-2 规定计算生成。
前2位含义
序号 | 登记管理部门 | 机构类别 | 登记部门及机构类别编码(前两位) |
---|---|---|---|
0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 91、93、92 |
02 | 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机关、事业单位、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 11、12、13 |
03 | 民政部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51、52、53、54、55 |
04 | 外交部 |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 21 |
05 | 司法部 | 律师执业机构 | 31 |
06 | 文化和旅游部 | 外国在华文化中心、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 | 41、61、62 |
07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 | 71、72 |
08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基层工会、非法人工会组织 | 81、82 |
09 |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 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 A1 |
10 | 公安部 |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 | G1 |
1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业主大会 | J1 |
12 | 农业农村部 |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 N1、N2、N3 |
13 | 中国贸促会 | 贸促会行业委员会/行业分会 | Y1 |
14 | 国务院港澳办 | 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 | Y1 |
15 | 财政部 | 政府间双边财政合作项目执行机构驻华办事处 | Y1 |
16 | 商务部 | 外国驻华贸促办 | Y1 |
17 | 科学技术部 | 外国驻华事务所 | Y1 |
18 | 中国侨联 | 区县级侨联组织、乡镇级侨联组织、村级侨联组织 | Q1、Q2、Q3 |
19 | 国家体育总局 | 体育仲裁机构 | Y1 |
正则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正则校验:
[0-9A-HJ-NPQRTUWXY]{2}\d{6}[0-9A-HJ-NPQRTUWXY]{10}
15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旧)正则校验(目前还有老的工商注册代码,也就是15位的社会信用代码):
[1-9]\d{15}
同时支持18位和15位社会信用代码:
^([0-9A-HJ-NPQRTUWXY]{2}\d{6}[0-9A-HJ-NPQRTUWXY]{10}|[1-9]\d{14})$
参考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如同居民的身份证一样,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统一赋予的单位身份证。
组织机构代码系统覆盖范围广泛,对申领代码单位的资质审核也有数字档案(档案数字化)作为凭证,可以动态追溯每一个组织机构的历史发展变化。
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质监机构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正式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组织机构代码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退出了历史舞台。
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颁发《营业执照》。
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颁发《我国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分正本与副本,两者法律效力相同。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为悬挂式,每个企业颁发一张,必须悬挂于企业住所的办公室内,或店堂中的明显位置。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为折叠式,可携带外出,以为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凭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数量,申请登记主管机关颁发。
企业营业执照的正本与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企业营业执照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遗失营业执照或其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顾名思义是指,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执有的合法经营的证明。他只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
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营业执照往往只是指该持证人具有经营权,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比如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某法人企业的下设部门、分支机构等。
登记事项为:名称、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两者的办理程序区别也很大,前者既要审核法人是否有成立的资格,又要审核开业登记的手续。